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鲁哲)
上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 最高失业金每月600元2009年04月02日16:36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字体:↑大↓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开始实施。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两项工伤待遇标准调整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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