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民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水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截止9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0.28万户57.9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11%,月人均补助185元;农村低保对象55.68万户111.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78%,月人均补助93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
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调整后,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三、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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