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业保险如遇政策性支出,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报市就业局核实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不单独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其基金收入统一归集到原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就业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市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用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征集、归集、支付和管理。
(二)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包括全市历年累计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当期征收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等。
(三)积累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经市就业局核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县(市、区)可从历年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上月实际支付额的两倍预留资金,作为当期支付周转金,其余积累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统筹基金。周转金按年核定,留存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上级下拨调剂资金的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上级下拨给我市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再分配到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五)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解缴。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停止执行,已提取的市级调剂金余额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当年应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上解。
(六)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收入和拨付管理,按月与同级社会保险机构核对基金征收情况,对所发生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编制报送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
第八条 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一)统一经办业务和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流程,由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规范,并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
(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应统一使用符合“金保工程”设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失业保险数据库由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集中建立,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自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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