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失业救济金该如何领取?
答复:
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向诉求人了解,诉求人属于因劳动合同到期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只要原单位和本人有按规定缴费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2、申办失业保险金应由原所在单位来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报备:
参保单位职工失业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市属以上单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区、县(市)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申请报告(单位整体改制或关闭的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
二、经办机构受理:
1、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职工失业保险金审批表》、《福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卡》。
2、参保单位填写《职工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及《福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卡》,并备齐下列材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或《参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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