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规范和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有条件地区,应尽快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将数据备份。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先采取手工方式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与申请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衔接工作,以个人缴费记录为重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可在个人缴费记录中予以反映。
缴费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记录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3)管理个人缴费记录的经办机构负责查询服务,对缴费单位职工提出查询本人缴费情况的,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参见:《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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