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业登记时已有经济收入或经营活动收益的;
(三)准备到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
(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如何办理《失业证》?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签发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户口在五市三区的,到户口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先由原工作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原工作单位在3日内转交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办理失业证;新成长劳动者及其他失业人员应先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集中职业指导,指导结束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五、《失业证》的有效期限?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六、《失业证》丢失如何补办?
失业证实行实名制,由本人妥善保管。失业证如有丢失,由本人到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在新闻媒体公告,经批准后,由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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