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人身份证;
4 、属本市农业粮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属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员就业证》。
(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 日内,由本人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区市属企业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它单位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三)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审定并出具《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社保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助费。
五、未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时,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发放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订。
七、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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