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⑶个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给予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招收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在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除外),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⒋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应征服兵役的;
⑷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⑸移居境外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