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处罚项目: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执法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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