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刘小姐于2009年4月取得工作后,仍继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直至同年12月18日才退还,该行为显属不当,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刘小姐本身存在过错。另外,用人单位虽然在刘小姐退还失业救济金后,及时为其办理了相应手续,但公司在为刘小姐办理招工时已发现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行为会给招退工手续无法办理,却未进行告知,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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