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照顾:
失业女性计划生育当月领取3倍失业保险金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和特殊人群给予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条例》还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处于无配偶状态或者其配偶处于失业状态,且有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每月按照本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加发失业保险金,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停止。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本次核定的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按照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尚未领取期限之积计算。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计发。
同时,《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
标准和时限均按条例实施取代以往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条例》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期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有在本条例实施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该时段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计发办法发放。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计算;本条例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2个月,但本条例实施前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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