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案例:“退工人员”不一定能够领到失业保险金
“退工人员”不一定能够领到失业保险金
钱某原是某企业职工,早在1999年3月就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进行失业登记。今年7月份他来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无条件地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其理由是原所在单位和个人曾正常缴纳失业保险金,既然已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就应该无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我们姑且称其为“退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下列三种情况:第一种,退工人员无条件地要求将核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第二种,退工人员因没有及时登记,要求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至失业登记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补发;第三种,退工人员因不再具备申领条件(如退休、再就业等),却要求继续给付停发或暂时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笔者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政府给予补贴并兜底的模式筹集的。从资金来源来看,它既不属哪一家具体单位和个人所有,也不属哪一级政府和部门的资金。它是专门用于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其再就业的专项基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非本人主动放弃就业机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退工人员。退工人员只有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转失业登记,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目前确实处于失业状态,才能申领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经过退工后的应领待遇的认定和失业登记后的申领待遇的认定。
退工后的资格认定是指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所在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手续、职工档案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参加失业保险年限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核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此时还没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为还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后的资格认定。
失业登记后的资格认定是指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顾名思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对象必须是失业人员。失业是指劳动者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合适的职业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因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失业人员:一是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二是目前无工作,也就是说没有从事有报酬的社会经济活动;三是以某种方式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反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发或暂时停发失业保险金:一是重新就业的,即从事有报酬的社会经济活动;二是应征服兵役的或全日制学校上学的;三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四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移居境外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工作或转岗培训的;六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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