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将在目前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除上述调整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4月1日起将随城镇“低保”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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