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已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标准,将进行相应地调整。
失业保险金:
前12个月每档增13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4月1日起将调整,而这是上海连续第6年调整。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
而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调整为第1-12个月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部分提至每月1570元
为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上海将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70元和200元,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
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上海陆续出台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上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工伤致残津贴:
致残一级每月增390元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将在目前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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