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失业人员失业后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的机构一般是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其二,失业人员失业后必须有求职要求、求职愿望和求职行动。在这一规定下,失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努力实现再就业,或利用各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这一规定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执行这一规定时,各地经常遇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按照原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负责失业登记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许多地方也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
因此,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地往往不能进行失业登记,所以就领不到失业保险待遇。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多,如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或者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视同失业登记等,但最好、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废除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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