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对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基本生活已经有了保障,但这条规定不适合于,被判处缓刑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失业者,对这部分人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就拒绝接受而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失业者不愿意就业,这与我国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原则是不符合的,也违背了享受失业保险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再给这部分人发失业保险待遇。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作法。一些国家甚至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培训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一点,《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涉及。
(7)失业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条规定是指,当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情况,确需停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