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在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凭本人失业证、私章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外城镇失业人员在杭享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县居住地证明等资料报送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①身份证②暂住证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受理申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以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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