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分解三类失业人员的医保规定
记者昨天了解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今天起在广州正式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就新条例可能会牵涉到的三类人员进行了一系列的案例分解。
个案一
5月开始代扣代缴
现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张某,46岁,去年10月失业,失业前单位已为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去年1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共可领取24个月。
去年11月至今年3月,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408元/月,医疗补助费是51元/月,发其存折上的金额是459元;4月份开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变,仍是408元加医疗补助费51元。
5月份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应缴的金额为2092×60%×2%=25.10元。
参加医保后,其医疗补助费51元相应取消,这样从5月份后实际发放到其存折的失业金为408-25.10=382.90元。
由于其从5月参加了医疗保险,从6月份开始,在其医疗保险卡中每月注入个人账户资金为:60.25元(其为满45周岁到退休前的人员),并同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
即:假如张某在今年8月找到了工作,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办理了结转,在今年9月其医保卡仍注入一个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当月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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