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在我国,所谓的参加失业保险,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涵义,在《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前,是指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在《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后,是指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是指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指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劳动者和单位都已经缴了费。
这里所说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有两层意义:
其一,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是指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共计为劳动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并非要求劳动者在某一时间段内的某一单位缴费满1年。
其二,个人缴费也是指累计缴费1年,而不是指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这是与自愿失业相对而言的,设立这一条件的目的就是将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一规定有两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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