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2011年以前,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统一的,每人每月385元。2011年1月份起,改为按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2012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发放政策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缴费基数是以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来,但是最低不得低于1750元。工作人员举例说:“比如张先生失业前有的月份工资可以拿到1800元,有的月份却只能拿到1500元,那么工资高于1750元的月份,就以实际工资计算;低于1750元的,以1750元计算,12个月的基数总和除以12,就是月平均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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