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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