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
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举例:
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提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就是说每交一年就可以领2个月失业金,那么交6年才能领12个月。
但是《办法》里又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怎么理解,5年不是只能领10个月吗,为什么有最长12个月的限制?
答:
目前失业保险实行的口径是按照99年4月上海市府法的《失业保险条列》操作,简单点说缴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就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缴费1年领取2个月,2年就是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是上班13年的话也只可以领取24个月,当24个月领完以后,重新就业缴费1年以上再次失业申领失业保险金,在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会把上次余下的一年和本次缴费年限加在一起核算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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