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满7年的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