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失业保险本月省内“漫游”更方便
从本月起,省内转迁失业保险只需把“关系”转过去就行了。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我省境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新规定于10月1日实行。
新规定要求只转“关系”
近日省人社厅相关通知规定,单位成建制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转迁证明,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转迁证明之日起60日内接续转入单位或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待遇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单位成建制转移、职工在职期间流动以及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与在转入地缴费时间连续计算,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转移。
失业人员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为失业保险全省统筹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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