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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