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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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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贴对象: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1、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3、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残疾人或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五、办理时间:

  2011年8-11月,每月的1-20日进行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申请后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经审核无误后,由劳动就业服务局将补贴款存入到每个人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上。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即945元)。

  2、凡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的,只有注销之后才可申领补贴,2011年度内注销营业执照的,自注销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时间。

  3、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贷免扶持贷款的失业人员。

  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5、从事公益性岗位或领取灵活就业补贴累计已满3年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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