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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调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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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11月起,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上月实际工资收入”调整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

  此外,用人单位应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农民工失业期间也可按月领到失业保险金。此外,用人单位应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失业期间农民工可按月领失业金

  近日,辽宁相关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签发《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政策有所调整通知从11月起开始实施。

  关注点1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统一

  政策调整后,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2%)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都没有发生变化。通知指出,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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