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这个《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参保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申请领取办法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为了使读者朋友对此能有更全面的了解,编者辑录了部分内容,相信那些每月按时交失业保险费的读者对于何时能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也会相当的关心。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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