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徐州失业人员医保费用可报销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11年7月1日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的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的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报销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原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

  另外,凡市本级(不含铜山区)2011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在7月底前已经缴纳的,其所缴纳的费用在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原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以后每月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其缴费到账后,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县(市)、铜山区应采取按月报销的方式,由失业人员提供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报销的资金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