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缴方式:
企业单位:(1)参保企业因某种原因,连续五年以上中断缴费,但从1999年新条例颁布后一直连续缴费的,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1999年1月1日起重新参保缴费,参保时间从重新缴费时间算起。(2)参保企业因某种原因,至今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从重新缴费时间算起。(3)对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且已发生变更、重组的企业,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变更重组之月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从重新缴费时间算起。(4)凡在本规定下发后主动办理欠费补缴的单位,足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暂按失业保险费最低补缴标准计算补缴额。
事业单位:对自本规定下发后主动来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分年度按全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额。对那些主动前来办理参保或补缴手续,但确实经费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佳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补缴失业保险费。
个体私营:(1)已参保的私营企业因某种原因,至今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从重新缴费时间算起。(2)对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且已发生变更、重组的企业,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变更、重组之月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从重新缴费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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