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等;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2年末,云南省约有22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全年约有9万余人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这样申领
失业保险处人员详细说明了云南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群众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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