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7日内,将其作为失业人员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其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且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人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40日内,持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的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求职证,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
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亲戚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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