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必不可少。那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吗?还是由财政拨付?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根据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条例》对经办机构的经费来源进行了调整,不再采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规定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可以保证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经办机构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同时,改善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减轻了基金的负担,增强了基金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功能。对防止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在什么范围内统筹使用?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条例》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层次作了相应调整。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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