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一、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个人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需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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