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
领取失业金人员,如果要把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按照《通知》规定,他的职工医保关系也可以随同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协缴人员、经济合作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职工医保费的领取失业金人员,他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
2011年7月以后领取失业金,并且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差额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一次性补发。2011年7月以后领取失业金,但没有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可在2012年3月底前凭补缴职工医保费凭证,到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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