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点: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或各区社保中心。
(五)发放标准: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12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3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一档:102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1200元×0.85)
二档:108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1200元×0.9)
三档:1140元;(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1200元×0.95)
(六)注意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期限和领取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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