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瑜是乌鲁木齐的一位劳动者,拥有乌市户口,毕业后一直在本乌市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已经工作了4年的时间。从正式入职后,张瑜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正常为他缴纳社保。
今年5月,另一家新公司想邀请张瑜去工作,考虑过后,张瑜给已工作了4年的原公司写了辞职报告,公司也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
让张瑜意想不到的是,正当他准备去新单位入职时是,对方告诉他因为人事调整的原因,原本答应他的岗位被取消,没有接收张瑜的条件,张瑜被迫失事业在家。
张瑜想知道,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在当地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吗?
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卜冰:
张瑜失去了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的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个条件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申请人群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满一年,失去工作岗位不是自己主观原因所致的劳动者。例如:劳动者非因工得病不能继续工作、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致使劳动者失去了工作等,这些客观问题出现导致在岗的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的,就形成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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