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待遇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抚恤金及失业人员死亡抚恤金,分别按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倍、6倍发给。
问:失业人员每月求职不少于两次,享受6个月以上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要参加职业培训,但其中哪些可自愿选择参加?
答:男50岁、女45岁以上,以及万山区所属海岛居住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登记。
问: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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