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修订草案》中还对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包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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