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全面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574元调整到755元,县(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340元调整为460元,同比增长幅度达31.5%。县(市)按照《关于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处理遗留问题,失业保险金补发标准按原标准执行。目前,社保部门已经完成失业金提标程序调整工作,提标后的失业金将于10月20日首发到位。
据长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失业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给付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①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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