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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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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技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从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后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末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

  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到参统的杜保中心申报缴费。

  逾期未申报缴费的,按其上月的参统情况征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缴;

  二、支票或者现金即时缴纳。

  第十一条区、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表格和软盘形式报送市社保中心,每月16日,市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区,县社保中心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者发生分立的,应自兼(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一、有关兼(合)并或者分立的批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什(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四、《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去》;

  五、《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的,应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关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兼(合)并的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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