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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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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内容主要在八个方面有所拓展:

  2011年4月28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内容主要在八个方面有所拓展:

  1.适用范围。将城乡劳动者纳入制度予以覆盖,改变了以往适用范围仅为城镇劳动者的情况,这样可以帮助城乡劳动者防范失业风险加大带来的问题。同时,也扩大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2.基金支出项目。《规定》在保生活的基础上,相应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更加注重促就业功能的发挥。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待遇性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39.43%,促进就业支出占比39%。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此次规定中,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3.基金在特殊情况下的支出。此次规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在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我省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经验。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领取期限划分为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多缴多得,更加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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