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杭州失业金领取常见问题】
1、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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