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三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内向蔡A、杨某、蔡B、蔡C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
律师说法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柯妮说,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的义务,若因单位原因未为本单位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职工在缴交社会保险情况下应该享受的保险待遇可以向单位主张。如本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交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中支付。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因未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被法院判决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提醒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在职工缴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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