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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突然死亡 公司未缴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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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一来可以减少法律上的风险,二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否则,一旦有纠纷被人诉上法庭,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不,三亚一出租车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给一刚入职的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结果该员工非因工突然死亡后引发了纠纷,并被法院判决其向死者家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蔡某死亡时月工资为1500元,且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即原告应向四名被告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即3798元×60%×4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三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内向蔡A、杨某、蔡B、蔡C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

  律师说法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柯妮说,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的义务,若因单位原因未为本单位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职工在缴交社会保险情况下应该享受的保险待遇可以向单位主张。如本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交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中支付。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因未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被法院判决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提醒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在职工缴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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