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是1997年出台的。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还明确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没有户口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参保,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然而,深圳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在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后未进行相应修订。用郑晓娟的解释则是:“深圳市的情况较为特殊,所以一直没有采纳国务院的规定。”
就市民对于深圳“失业险”的有关疑问,从今年3月起至9月下旬,本报记者先后多次联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大部制改革后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局仍未作出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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