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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