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新政解决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保遗留问题
市人社局消息,日前《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布,昨起符合规定条件三类人员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补缴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昨天,市人社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问:补缴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具有我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虎丘区))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属于补缴范围:
一是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在上述企业工作过的人员。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
三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已经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但原有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已经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补缴对象。
问:补缴对象如何认定?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在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对象为准。
问: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缴额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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