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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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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

  “《社会保险法》仍然没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潘志玉遗憾地对经济导报记者说,今年他代理的一起关于欠缴社保费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从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规定还是太模糊。”潘志玉说,实际上,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前,他代理的这起案件就已经经历了从仲裁到法院,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推给法院和仲裁委的过程。

  法院的“拒绝”

  济南市民刘先生原是某局下属单位的职工,2002年1月到该单位就职,去年4月该单位告知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他告诉导报记者,他不属于单位在编人员,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

  在他离职后,曾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费,但单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刘与原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上述单位为刘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虽然支持刘的请求,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让刘感到很意外。刘的原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不过,依据法律规定,刘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因此,今年5月中旬,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约5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潘志玉认为,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规定执行裁决,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法院审查裁决内容的权力。

  在不予执行裁定中,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刘的情形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回到“原点”

  法院下达不予执行裁定之后,刘和潘便寄希望于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但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未能解决刘的难题。潘告诉导报记者,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告诉他,首先刘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的职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保费,目前省里还没有统一规定,况且刘未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潘表示,刘并非原单位的在编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单位应当缴纳社保费。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其离职以前,单位曾有几名职工离开,单位均给补缴了社保费。

  更关键的是,上述劳动保障部门人士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这样,从仲裁到法院执行,再到劳动保障部门,最后转回到仲裁、执行程序,陷入了一个怪圈。”潘志玉说。

  症结: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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