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社保局是按照1993年底标准工资135元计算,之前原告对此数据并不知情。最近,刘先生其通过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作的职工名册得知,名册记录其1993年底标准工资为150元。
为此,刘先生要求社保局按照1993年底标准工资150元,重新计算核发其退休金,并补回其退休至今少支取的退休金总额。
社保局称工资计算依据有法可依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辩称,确认原告1993年套改工资为135元,适用法律正确。
"经核实原告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个人档案,该档案027页批准机关意见日期为1993年12月15日的《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记载原告套改前的工资为141元,该批准机关为市劳动局,再减去6元的粮食补贴,得出135元。"市社会保障局称,为此,依《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均以基本人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对套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相应等级。
市社会保障局还称,企业职工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均以1991年按照粤劳薪[1991]104号文件核定的工资等级为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市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确定原告1993年套改工资为135元并无不当。并且,原告已按有关规定领取了相应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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