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倾斜
列入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低于调整前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上述人员按本项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
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规定的人群政策倾斜
本市从2001年开始,已连续10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这次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实行倾斜政策,在普调的基础上,正高级再增加200元、副高级增加100元。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2268元)。
享受100%退休待遇老工人的调整
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此次仍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65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1年拟继续实施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此类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待遇的基础上,再按照年龄段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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